1.1.一般要求 1.1.1.本节说明有关空气处理机组包括风机、盘管、加湿器、空气过滤器及热回收装置等的生产及安装的各项技术规格要求。空气处理机组包括全空气系统的空调机组、新风系统的新风机组及热回收机组。根据不同的功能要求,选用对应的功能段组合机组。 1.1.2.应按照设备表内所标注的供热量、供冷量、送风量、供电量、加湿量、水流量、水温差等技术要求选取及提供合适的机组。 1.1.3.质量标准 有关设备须符合下列有关国际认可的机构/组织或中国有关政府机关所制定的条例和规范: a)所有国内有关单位的规范要求。 b)美国制冷协会标准(ARI)410。 c)空气处理机组欧洲标准EN1886与EN13053。 d)能量回收设备欧洲标准EN308。 e)ANSI/AMCA 210-1985。 f)NFPA 90A-1996。 g)NEMA ICSI-1993,NEMA ICS3.1-1990,NEMA ICS6-1993。 h)ASHRAE 52.1-1992。 1.1.4.空气处理机组应由业主认可的制造厂制造,制造厂须有十年以上生产同类型的空气处理机组之经验,并需要有超过十套或以上已成功运行五年或以上同类型空气处理机组的记录。生产厂家需要具有ISO9001 全面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 1.1.5.有关设备,无论在运送、储存及施工安装期间,应采取正确的保护设施,以确保设备不受破损。而空调机组的所有出入接口在接驳风管和水管前应有适当的覆盖和保护。 1.2.技术要求 1.2.1.在设备表内所标注的机组送风压头,是设计概算,仅作招标参照,而实际所需的送风压头须由承包单位按照其所提供的送风设备和送风管道等所引起的风阻,再作计算确定,有关计算结果须提交审核。如以后仍发现所提供的机组在实际系统运作时不匹配,而需对部分设备(风机、电动机、控制组件、电缆等)作修改或更换以配合时,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一概由承包单位负责。 1.2.2.每台机组须附有详细标明厂家的名称、设备的型号和编号及有关的技术数据等资料的标志名牌。 1.2.3.机组每一部份如风机、盘管及空气过滤器等可独立装于每一分段外壳,并能组装在同一底架上成为一整体机组。 1.2.4.机组在正常运行时所产生的振动及噪音必须不能超过指定的标准。如高于限制时,承包单位须提供减振和降噪音措施。 1.2.5.所有由厂方提供及安装的保温及消音的材料,必须经当地消防局批准使用的耐火材料。 1.2.6.每一机组应由同一厂家整体装配生产,其中包括外壳、离心式风机、盘管、空气过滤器及热回收装置等。机组必须为不含石棉物质产品。 1.2.7.外壳 a)所有机组外壳箱体须为双层金属板结构,内外层分别采用厚度不少于0.5mm及1.2mm的镀锌钢板或彩色钢板,中间夹以保温材料拼合安装在坚固的五角柱组合而成的框架上,形成坚固、耐用及气密的机组。而面板及框架表面须经防锈处理。 b)外壳钢板的组合设计应为可拆卸的并附设检修门及手柄以方便风机和盘管的检修。 c)须采用镀锌钢螺栓、螺母、螺丝及垫圈。 d)机组的外表面须有标准原厂面油作全面保护。 e)须采用25mm厚32kg/m³密度的聚氨酯泡沫塑料或其它认可的保温材料作为机组外壳间壁及结构支撑构件的保温。导热系数不能大于0.022W/m°C。机组表面应不会产生湿气。 f)箱体的传热系数应符合EN1886 T2级标准。 g)箱体的断冷桥系数应符合EN1886 TB2级标准。 1.2.8.风机 a)除特别说明外,空气处理机组采用低噪声离心风机,可配用调频或调压变速控制器后实行变风量节能运行。 b)应采用为前弯式、后弯式或机翼型叶片。 c)轴承应该是同轴式,而皮带的速度不能超过25m/s。 d)风机的轴承润滑剂应至少能维持12个月运行周期而不需检修。 e)空调风机叶轮及框架应作防腐处理,防止风机腐蚀引起空气污染 f)风机的驱动滑轮和皮带须装上保护装置,允许在安全情况下使用测转速计。 g)所有轴承也应设有添加润滑剂设备,如轴承是封闭或设于不能接触的位置时,应设有适当的润滑剂添加设施。 h)风机转速应不超过1450r.p.m。 i)风机的其它要求须满足本技术说明书“风机”一节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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